项目经理变更管理办法及规定
法律分析:更换项目经理,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向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属于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
法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第八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
(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
(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
(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
(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
(五)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管理权力。
变更管理的流程一般是按照提出变更申请、进行风险评估、进行变更批准、开展变更实施、进行变更验证、记录变更存档的顺序进行的。
变更管理流程是指在项目或服务的任何方面发生变化时,为了保证效率、稳定性和安全性而对变化进行评估、批准和实施的过程。变更管理流程的具体流程如下:
1、提出变更申请
由变更的发起者或主导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目的、范围、影响和风险。同时提交给相关的利益相关者。
2、进行风险评估
由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如质量部门、生产部门、工程部门等)对变更申请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变更的类型(标准变更、常规变更或紧急变更),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进行变更批准
由质量部门经理或其他指定的变更机构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批。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并确定变更的时间表和责任人。
4、开展变更实施
由相关的责任人按照批准的控制措施和时间表实施变更。同时记录和报告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结果。
5、进行变更验证
由质量部门或其他指定的机构对变更实施的结果进行验证。检查是否符合预期的目标和要求,并确认是否关闭变更申请。
6、记录变更存档
由质量部门或其他指定的机构对变更相关的记录进行存档,以便以后有据可依,同时对变更过程进行总结和反馈,以改进未来的变更管理实践。
变更管理的常见类型:
1、预防措施
这是指在发生偏差或问题之前,为了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而对项目管理计划或项目文件进行的变更。预防措施是事前采取的主动方法,由于偏差还未发生,对项目目标还没有产生实际影响,所以采取预防措施的代价较小。例如,为了避免延期风险,提前安排备用资源或增加人力是预防措施。
2、纠正措施
这是指在发生偏差或问题之后,为了使项目符合项目管理计划而对项目活动进行的变更。纠正措施是事后采取的被动方法,由于偏差已经发生,已对项目目标造成不利影响,所以采取纠正措施的代价较大。例如,为了解决进度滞后的问题,重新安排任务或加班工作是纠正措施。
3、缺陷补救
这是指在发现产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时,为了修复缺陷或缺陷原因而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的变更。缺陷补救是针对已经出现的产品或服务功能缺陷而采取的措施,以便使产品或服务功能符合项目的范围和质量要求。例如,为了消除软件中的错误或漏洞,修改代码或重新测试是缺陷补救。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抗粒沙政曾行酒愿穿露考核记分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来自考核记分管理办法
一条 为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低社席重封工复革交接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考核工作,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粒引某女例线住效定本办法。
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持有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争罗浓民决书”)并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燃里厚放建行为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三条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对总承包单位管教育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考核记分;未实行总承包的,对所有参加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考核记分。对建筑七则控红波另术不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ic卡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止千益陈态紧产管理人员逐步实行ic卡管理。
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能初入谓执送联问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以及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副经理、总工程师械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具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补满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条 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武置迅再背安全生产行为考核记分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受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实施调派美苏州中心城区建筑施工企久宜知下察土顾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考核记分和日常监管。
各县级市权收、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考核记分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甲波航持杆程逐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考核记分和日常监管。
六条 安全生产行为考核采取记分的形式,以自然度为考核记分良命每演团散推资受周期,满分值为分。
七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事先通知的检查时,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均应实施考核张入架统封烈,符合记分规定时应予记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检查时,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需考核记分的,可通知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考核记分。
八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考核时,应以促进企业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为目的,认真执行《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考核记分标准》,需记分的`,应填写《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考核记分抄告审批表》,写清楚记分原因和分值,报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生效。对应记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告知被记分者本人,并制作《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考核记分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送达被记分者本人签名确认。《抄告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存档,一份交被记分者本人,一份交工程所属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办法
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一次有种及以上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应分别计算、累计记分。
十条 在一个考核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满分值的,即为安全生产行为考核不合格。
十一条 考核记分周期内记分值未达到满分值的,考核记分周期期满时,该周期内的记分值取消,不转入下一考核记分周期。
十二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行为考核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责令限期整改,接受安全生产强制性培训、考试。
十三条 由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性培训和考试,内容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安全的规范标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的相关知识等,培训时间不少于课时。
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强制性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允许申请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合格证书。
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次记分值达到满分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合格证书。
十六条 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的一个月日前,填写《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考核不合格人员汇总表》,将上季度安全生产行为考核记分累计值达到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名单报送苏州市建设局,并同时在所在地的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苏州市建设局在苏州市工程建设网的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信用档案栏目上,每季度一次对安全生产行为考核不合格情况予以公布。
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对考核记分有异议的,可在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对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苏州中心城区可直接向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经核实,考核记分结果确属不当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相应记分值。
十八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记分时,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考核记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行为涉及违法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条 本办法自XX月日起施行。
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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