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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所属分类:项目管理 发布时间:2023-09-04 发布者:admin 返回列表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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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查等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勘察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初步设计审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活动。
  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规程及本省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技术公告及技术措施。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七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创新创优,对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组织进行评选,并予以表彰。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业务范围和数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实际确定。第九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从事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等活动。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活动。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挂靠、出租(借)、倒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证书专用章及个人注册执业证书、注册执业专用章及其他证章。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条件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实施动态监管,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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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勘察文件送具有相应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无勘察文件依据、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设计单位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未经初步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项目前期批准文件、规范规程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进行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得擅自变更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标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版权、技术专有权归勘察、设计单位所有。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只能用于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使用和套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合同协议,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鉴定、评审及认定;确有必要的,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相应标准设计。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负责监督勘察、设计活动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贯彻和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并联合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标准设计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审查和批准。

  建设工程标准设计作为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优先选用。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及真实性负责。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职责,分别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及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划选址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拟建场地位置、拟建项目规模及内容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对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节能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等进行勘察、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大中型项目、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派驻现场设计代表的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参与各方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工期和施工图审查周期。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费用。

  第四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鼓励推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制度,开展信用评价,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及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定期将诚信信息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记入诚信信息记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诚信信息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城镇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未按规定一体化设计太阳能光热或者光电系统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诚信信息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伪造、挂靠、出租(借)、倒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服务或者现场服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建设单位提供未经签字、盖章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初步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要求报送勘察设计单位统计报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诚信信息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项目前期批准文件、规范规程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进行审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要求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统计报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记入诚信信息记录。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牧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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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有哪些?

1、工程部衽部门经理领导下的专业工程师负责制;工程部实行定期现场办公室制度与定期会议相结合,根据工期、质量目标设专题会议;

2、要求专业工程师会同监理相应专业及施工单位技术、施工员于上午、下午对施工作业点巡查各一次,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做到巡查各工作点达到100%,漏点处罚);组织周小查,由工程师负责人与监理方负责人及各专业工程师会同施工方负责人共同实施检查。

注意:

1、工程部经理直接对公司工程总监负责,接受总监领导;按周、月、年制定生产计划及总结,协助制定项目目标、协调内外关系;组织起草审查招标文件、评定招标文件、拟定发包项目合同主要条款;


2、组织参与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资金需求计划的制定;主持甲方、监理定期周例会、月检查、分部分项检查,参与监理周例会;组织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查。将工程师报上的与施工单位来往的信函、文件等在24小时内报总经理,并在48小时内完成。
建筑施工管理流程是什么
工程从进场到竣工 资料报验的一般程序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


2、图纸会审记录­


3、技术(安全)交底­


4、开工报告­


5、管理人员名单­


6、各类材料报验­


7、设计变更­


8、现场签证­


9、隐蔽报验­


10、检验批报验­


11、分项工程报验­


12、分部工程报验­


13、单位工程报验­


14、竣工报告­

其中6-8穿插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

资料整理及上报顺序:­

(一)进场伊始­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 表附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 表附 企业资质­

项目管理人员名单 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与甲方办理进场手续、签定安全协议­

内部资料­

整理施工队伍人员名单­

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特殊工种上岗证复印件­

对施工队进行现场及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存档.­

技术资料­

将经设计签认的图纸存档作为施工的依据。­

(随时存档图纸的变化)­

工程合同及施工队的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按需要与施工队签定协议作为对合同的补充并存档­

要求甲方提供书面的控制线交底、和安装的技术交底并存档.­

(二)材料进场­

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

附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内部资料­

材料进场的票据、进场时间、数量、经手人记录存档­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及时的追索并要求证明文件的有效(如出具的时间、时效、有否单位盖章)­

工程安装报验­

工程样板报验­

如有要求可自制表格 署明位置、报验内容、时间等­

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

按要求附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等­

交接检查记录­

与上下道工序相关单位进行试验、检测­

三性检测、拉拔试验、探伤、胶的相容性试验等。按要求选做、由甲方选型、抽样。­

内部资料­

施工进度计划­

材料进场计划­

人员调配计划­

机具进场计划­

试验检测计划­

资料报验计划­

施工日志­

(四)工程经济、技术文件­

工程洽商变更、收发文记录、报价单、认价单存档­

图纸及图纸变更存档­

(五)施工日志­

包含天气变化、施工内容进度、安全管理内容、重要事件的发生记录。­

(六)工程竣工­

竣工资料整理 暂不细述­

工程决算单与施工队的决算单­

工程移交­

工程总结­

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告贵理办法
(2)

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勘察文件送具有相应审查资格的施工图沙象联灯波实飞活银审查机茄山构审查。

  无勘察文件依据、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设计单位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未经初步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子相直义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

 局巧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图响路促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项目前期批准文件、快就协规范规程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进行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批理战客威胜手训盾三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举连致雨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环将著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得擅自变更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标准。

  第三十四条 短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版权、技术专有权归勘察、设计单位所有。甲样留卷知气背制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只能用于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巴陈述超胡以田既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使用和套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合同协议,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鉴定、评审及认定;确有必要的,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相应标准设计。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负责监督勘察、设计活动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贯彻和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依跟充良集到并联合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标准设计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审查和批准。

  建设工程标准设计作为工轮绝张往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优先选用。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及真实性负责。单位技术负责人清束剧艺伯斗、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职责,分别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及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划选址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拟建场地位置、拟建项目规模及内容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对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颤腊中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节能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等进行勘察、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大中型项目、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派驻现场设计代表的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参与各方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工期和施工图审查周期。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费用。

  第四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鼓励推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制度,开展信用评价,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及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定期将诚信信息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记入诚信信息记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诚信信息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城镇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未按规定一体化设计太阳能光热或者光电系统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诚信信息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伪造、挂靠、出租(借)、倒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服务或者现场服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建设单位提供未经签字、盖章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初步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要求报送勘察设计单位统计报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诚信信息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项目前期批准文件、规范规程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进行审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要求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统计报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记入诚信信息记录。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牧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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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工海升家四吸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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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投标交易架害苏抓距孩燃信息化水平,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稳步推进附乙财末见百升我省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汉将那回使话沙黄养即测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2013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主才鲁升国电子签名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35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术蛋朝击原奏包齐知》(青政办〔2令假承杂跑免营层晚017〕1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北造物型蒸乱假则。
电子招标投标是指通过费斤离米提育开尽够电子信息技术完成招标、投标喜判正架、开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行为(含各类文件电子化、计算机辅助开评标、数字认证、电子签章、在线备案、电子监细满意程讨察等)。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协调,并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相关制度规范。
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电子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未经授权,不得另行制定电子招标投标相关制度文件。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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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查等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勘察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初步设计审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活动。
  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规程及本省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技术公告及技术措施。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七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创新创优,对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组织进行评选,并予以表彰。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业务范围和数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实际确定。第九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从事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等活动。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活动。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挂靠、出租(借)、倒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证书专用章及个人注册执业证书、注册执业专用章及其他证章。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条件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实施动态监管,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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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勘察文件送具有相应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无勘察文件依据、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设计单位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未经初步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项目前期批准文件、规范规程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进行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得擅自变更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标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版权、技术专有权归勘察、设计单位所有。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只能用于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使用和套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合同协议,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鉴定、评审及认定;确有必要的,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相应标准设计。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负责监督勘察、设计活动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贯彻和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并联合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标准设计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审查和批准。

  建设工程标准设计作为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优先选用。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及真实性负责。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职责,分别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及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划选址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拟建场地位置、拟建项目规模及内容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对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节能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等进行勘察、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大中型项目、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派驻现场设计代表的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参与各方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工期和施工图审查周期。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费用。

  第四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鼓励推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制度,开展信用评价,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及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定期将诚信信息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记入诚信信息记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诚信信息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城镇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未按规定一体化设计太阳能光热或者光电系统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诚信信息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伪造、挂靠、出租(借)、倒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服务或者现场服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建设单位提供未经签字、盖章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初步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要求报送勘察设计单位统计报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诚信信息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项目前期批准文件、规范规程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进行审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要求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统计报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记入诚信信息记录。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牧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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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有哪些?

1、工程部衽部门经理领导下的专业工程师负责制;工程部实行定期现场办公室制度与定期会议相结合,根据工期、质量目标设专题会议;

2、要求专业工程师会同监理相应专业及施工单位技术、施工员于上午、下午对施工作业点巡查各一次,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做到巡查各工作点达到100%,漏点处罚);组织周小查,由工程师负责人与监理方负责人及各专业工程师会同施工方负责人共同实施检查。

注意:

1、工程部经理直接对公司工程总监负责,接受总监领导;按周、月、年制定生产计划及总结,协助制定项目目标、协调内外关系;组织起草审查招标文件、评定招标文件、拟定发包项目合同主要条款;


2、组织参与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资金需求计划的制定;主持甲方、监理定期周例会、月检查、分部分项检查,参与监理周例会;组织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查。将工程师报上的与施工单位来往的信函、文件等在24小时内报总经理,并在48小时内完成。
建筑施工管理流程是什么
工程从进场到竣工 资料报验的一般程序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


2、图纸会审记录­


3、技术(安全)交底­


4、开工报告­


5、管理人员名单­


6、各类材料报验­


7、设计变更­


8、现场签证­


9、隐蔽报验­


10、检验批报验­


11、分项工程报验­


12、分部工程报验­


13、单位工程报验­


14、竣工报告­

其中6-8穿插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

资料整理及上报顺序:­

(一)进场伊始­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 表附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 表附 企业资质­

项目管理人员名单 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与甲方办理进场手续、签定安全协议­

内部资料­

整理施工队伍人员名单­

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特殊工种上岗证复印件­

对施工队进行现场及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存档.­

技术资料­

将经设计签认的图纸存档作为施工的依据。­

(随时存档图纸的变化)­

工程合同及施工队的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按需要与施工队签定协议作为对合同的补充并存档­

要求甲方提供书面的控制线交底、和安装的技术交底并存档.­

(二)材料进场­

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

附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内部资料­

材料进场的票据、进场时间、数量、经手人记录存档­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及时的追索并要求证明文件的有效(如出具的时间、时效、有否单位盖章)­

工程安装报验­

工程样板报验­

如有要求可自制表格 署明位置、报验内容、时间等­

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

按要求附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等­

交接检查记录­

与上下道工序相关单位进行试验、检测­

三性检测、拉拔试验、探伤、胶的相容性试验等。按要求选做、由甲方选型、抽样。­

内部资料­

施工进度计划­

材料进场计划­

人员调配计划­

机具进场计划­

试验检测计划­

资料报验计划­

施工日志­

(四)工程经济、技术文件­

工程洽商变更、收发文记录、报价单、认价单存档­

图纸及图纸变更存档­

(五)施工日志­

包含天气变化、施工内容进度、安全管理内容、重要事件的发生记录。­

(六)工程竣工­

竣工资料整理 暂不细述­

工程决算单与施工队的决算单­

工程移交­

工程总结­

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告贵理办法
(2)

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勘察文件送具有相应审查资格的施工图沙象联灯波实飞活银审查机茄山构审查。

  无勘察文件依据、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设计单位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未经初步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子相直义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

 局巧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图响路促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项目前期批准文件、快就协规范规程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进行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批理战客威胜手训盾三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举连致雨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环将著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得擅自变更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标准。

  第三十四条 短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版权、技术专有权归勘察、设计单位所有。甲样留卷知气背制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只能用于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巴陈述超胡以田既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使用和套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合同协议,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鉴定、评审及认定;确有必要的,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相应标准设计。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负责监督勘察、设计活动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贯彻和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依跟充良集到并联合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标准设计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审查和批准。

  建设工程标准设计作为工轮绝张往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优先选用。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及真实性负责。单位技术负责人清束剧艺伯斗、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职责,分别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及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划选址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拟建场地位置、拟建项目规模及内容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对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颤腊中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节能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等进行勘察、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大中型项目、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派驻现场设计代表的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参与各方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工期和施工图审查周期。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费用。

  第四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鼓励推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制度,开展信用评价,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及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定期将诚信信息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记入诚信信息记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诚信信息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城镇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未按规定一体化设计太阳能光热或者光电系统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诚信信息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伪造、挂靠、出租(借)、倒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服务或者现场服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建设单位提供未经签字、盖章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初步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要求报送勘察设计单位统计报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诚信信息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项目前期批准文件、规范规程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进行审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要求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统计报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记入诚信信息记录。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牧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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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工海升家四吸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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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投标交易架害苏抓距孩燃信息化水平,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稳步推进附乙财末见百升我省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汉将那回使话沙黄养即测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2013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主才鲁升国电子签名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35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术蛋朝击原奏包齐知》(青政办〔2令假承杂跑免营层晚017〕1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北造物型蒸乱假则。
电子招标投标是指通过费斤离米提育开尽够电子信息技术完成招标、投标喜判正架、开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行为(含各类文件电子化、计算机辅助开评标、数字认证、电子签章、在线备案、电子监细满意程讨察等)。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协调,并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相关制度规范。
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电子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未经授权,不得另行制定电子招标投标相关制度文件。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的项目,

PMP科普

1、什么是PMP?

PMP指的是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它是由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简称PMI)发起的,严格评估项目管理人员知识技能是否具有高品质的资格认证考试。
其目的是为了给项目管理人员提供统一的行业标准。美国项目管理协会建立的认证考试有:PMP(项目管理师)和CAPM(项目管理助理师)已在全世界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认证考试机构。
PMI中国和国家外专局又推出了ACP(AGILE敏捷认证)和PGMP(项目集管理认证),另外PBA(商业分析师)预计于2016年年底开始推行。

2、PMP报名条件?

3、PMP考试时间?

4、PMP考试内容及题型?

5、REP培训目标?

常见问题

PMP@证书在中国认可吗?

认可,PMP@人才目前已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中坚力量;中石油、中国石化、中兴通讯等企业都高度重视持有PMP@证书的人才

非相关专业能学PMP@吗?

PMP@考试对于者生所学专业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只要满定PMP@报名条件即可。PMP@是教会我们如何在复杂多查的环境中做好一件事情的流程。方法和思维,对任何类型的工作都有帮助

PMP@可以自学吗?

不可以,因为PMP@考试报名条件之一是要求考生必须具备35小时以上涵盖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中十大知识领城的项目管理培训经历,该学时证明是PMI授权的R.E.P机构出具的

英语不好可以考PMP@吗?

可以,PMP@在国内的考试是采用中英文对照的方式,有中文版教程,培训授课也是中文授课,所以没有英语基础也是可以的

可以开发票吗? 如何申请?

普票和专票都可以开,联系在线客服申请即可
注意,PMI、PMP和PMBOK是项目管理协会的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