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依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机制,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第六条 市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机制。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第九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但是,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由市政府规定的部门负责审批。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列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决定开展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且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或者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且项目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前款所称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本条例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第十二条 单纯设备购置类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安全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其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按照“投资服务需求、设计服从规划、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构筑政府管理和项目管理“双流程、双优化、共提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流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财政性资金开展的用于民生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等涉及空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建类和市政类。
轨道交通项目、围填海项目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全流程遵循主动服务、优化审批,强化职责、放管并重、流程管控、信息共享的原则。第四条 各部门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改善职权行使方式,简化审批受理材料,优化办理环节,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实行主办负责制,避免重复审批、重合管理,在审批过程中主动指导、协同推进,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第五条 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统一审批标准,简化业务流程,开放业务数据,提供工作指引,规范办理行为。改变坐等审批、以批代管的审批管理观念和模式,增强职能履行和职责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外,各审批部门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或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和受理材料,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
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建设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第六条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应满足审批部门、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多方使用单位共同应用的要求,各部门审批系统与在线平台对接,数据双向实时流转,在线平台实现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复文件、流转信息等的强制共享、结果互认,实现项目建设的全流程覆盖、全业务流转、全方位监管,严禁在在线平台之外业务流转。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流程按照项目建设的时序,分为立项及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概算批复、施工许可三个阶段,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相同。
每个阶段包括应办理审批事项和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两类事项并行推进。各阶段内办理的审批事项均不互为前置,具备必要条件即可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建流程图、各阶段具体事项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并公布。
截至施工许可办理完成,房建类(含市政非线性)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85个工作日以内,市政线性建设项目控制在90个工作日以内。第二章 立项及用地规划许可第八条 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2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定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核发2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赋码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并印发相关文件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即按照计划所列项目向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直接下达前期经费。
各部门报市委市政府决策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完成赋码并下达首次前期经费。
项目首次前期经费文件下达即为项目启动,并作为项目立项文件。
建设项目提交市政府研究决策之前,项目提出部门应充分征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交通运输、人居环境、水务、工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对项目涉及的规划、用地、资金等重大问题充分研究,提出立项建议。第十条 前期经费下达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房建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主体功能和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建设起止时间、经费额度等内容。
前期经费可用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概算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估、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五通一平、生活临建设施建设、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前期经费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5%安排,对于重大项目或需开展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下达经费。
工厂对新项目管理程序的做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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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对投入新项目可能产生的EHS影响进行事先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其对EHS的影响程序降低。
2. 适用范围:适用对公司新购的、可能具有重大EHS影响的设备、新上工程、技术工程改造等项目可能造成的EHS影响进行控制和管理。
3. 权责:
3.1生产技术部负责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归口管理。
3.2生产技术部负责对项目的“三同时”进行监督,并协助行政部向所在地环保、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报需审批的项目。
3.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新项目的申报并进行初步EHS影响评价。
3.4行政部组织新项目的EHS影响事先评价,并监督验证相应处理方案的实施效果。
4. 工作程序:
4.1 新项目申报。
4.1.1 申报项目主要有:新上工程(如土建等),新购入的可能具有重大EHS影响的生产、检测及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改造,生产规模的大幅度扩大,产品种类的变更或增加等。
4.1.2投入新项目的责任部门应将计划实施的项目以“EHS事先评价申报表”的形式进行申报。
4.1.3 在需要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报的情况下,应考虑可能耗费的时间,提前必要的期限通过行政部进行。
4.2 EHS影响评价。
4.2.1 EHS影响事先评价。
4.2.1.1 申报部门对新项目进行初步评价,并将必要的事项(如所在地EHS现状、主要危险源及潜在风险等)记于申报表中,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至行政部。
4.2.1.2 行政部对EHS影响初步评价结果及申报表中的相关内容进行确认,在确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在进行综合评价时,要考虑:
确定和收集新的EHS法规和其它要求。
确定新的危险源及其EHS风险。
就新的重大EHS风险,修订/增加EHS目标并编制相应的EHS管理方案。
确定新的运行控制要求并编制相应文件。
是否需要向环保、安全和产监督部门申报“三同时”并输有关手续。
综合评价的结果以及对EHS方面问题的总结与建议等内容就详细记载于“EHS事先评价申报表”中,并提交给EHS管理者代表批准。
4.2.1.3项目批准后,行政部着手收集新的EHS法规和其它要求,并组织有关部门编制EHS管理方案和EHS运行控制文件。EHS管理方案和EHS运行控制文件送相应部门批准后,下发责任部门与该项目同时执行。
4.2.2 当需要向环保、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报“三同时”并办理有关手续时:
4.2.2.1由行政部负责向环保、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报“三同时”,并输有关手续等事宜。
4.2.2.2项目责任部门配合做好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工作,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4.2.3 新项目及相应的EHS管理方案实施过程中,由行政部进行检查、监督、验证。
5.记录
5.1 EHS事先评价申报表,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