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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所属分类:项目管理 发布时间:2023-09-05 发布者:admin 返回列表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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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第五条 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
  (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建设单位           单位性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投资总额           当年投资  资金来源构成  政府投资  %;自筹  %;贷款  %;外资  %批


件立项文件名称                         文号

  工程规模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发包方式                             银行资信证明                            工程筹建情况

 
  报建单位: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第九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我国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容是怎么样的?下文是我收集的,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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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各方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腾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 装置和管线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建筑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自用的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 是指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规程。

  本条例所称专业工程,是指除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省、 市、县***区***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

   *** 有关专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 市、县***区***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筑构配件等单位的资质审查;

  ***三***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或者参与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五***查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会同有关专业部门进行。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专业部门设立本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合称“质监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

  质监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其产资格进行考核确认后,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分级分专业监督: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大型工程和省属大型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监机构进行监督;

  ***二***市、到所在地的中央和省属中、小型以及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建设工程,由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三***除本条第***一***项以外的专业工程,由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八条 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由质监机构鉴定。 其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调解、处理质量纠纷和质量问题的依据。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鉴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档案、资料到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质量监督;

  ***一***经批准的施工报建档案;

  ***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委托建设监理的工程,应有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

  ***三***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纸;

  ***四***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档案、资料之日起七日内,指派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 质监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和隐蔽部位进行跟踪监督,对有关事项做好记录。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责令质量责任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装置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已使用的,应当限期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当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按优良、 合格、不合格进行等级核定。

  质监机构自建设单位申请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于优良和合格的出具质量等级证书;对于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经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符合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 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业务;委托资质等级相符的建设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实行监理,或者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与选择和委托的各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对优良工程的具体优质优价办法,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勘察、 设计、施工和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任务,并对其所承担的任务的质量负责,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

  第十七条 禁止勘察、 设计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质证书和设计出图专用章。

  第十八条 勘察、 设计档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勘察、设计档案交付施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更改。

  勘察、设计档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更改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质监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向大中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人员。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规范、 标准组织施工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由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点,配备相应的质检员。质检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施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约定工期。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施工装置。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及时制止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单位承包的工程或者供应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装置的工程。

  第四章 工程保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从工程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

  ***三***室外给排水管、城市道路和市政工程为一年;

  ***四***其他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商品房的保修由业主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约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因建筑材料、 构配件、装置不合格出现质量问题的,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者经其验收同意使用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 建设单位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责任单位予以维修。责任单位自接到维修通知之日起,应当在七日内到达现场。责任单位朱按时到达,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经质监机构鉴定属实后,建设单位自行维修的,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使用者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查询, 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有功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待业的同业组织应当依照其章程督促其成员依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第三十条 使用者组织、 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受理使用者就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协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纪念和观赏价值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单位应当在其适当部位镶嵌注有工程名称和建设、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名称的标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致使出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质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未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资格考核确认开展监督业务的,或者指派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监督的,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接受监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第九条规定,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约定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的***。已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质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其所收质量监督费。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质量监督员玩忽职守或者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时弄虚作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登出其上岗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该项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施工任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并处以工程承包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相关业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约定收费二倍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根据情节,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勘察、设计单位因勘察或者设计错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工程勘察或者设计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情节严重的,降低或者登出其勘察、设计资质;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二款规定,施工单位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逾工减料,以次充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直至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处以工程承包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五以下的***;降低或者登出其施工资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不按照施工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降低或者登出其施工资质。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玩忽职守或者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监理单位处以建设监理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降低或者登出其资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检测机构伪造检测资料或者检测结论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降低或者登出其检测资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报建流程所需档案材料
  一、建设工程报建首先要提供如下资料

  到建委办理登记手续

  
1、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符合专案设计资格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批准书;

  
5、人防办核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

  
6、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稽核意见书》;

  
7、防雷设施检测所核发的《防雷设施设计稽核书》;

  
8、地震办公室核发的《抗震设防稽核意见书》;

  
9、建设资金证明;

  
10、工程预算书和造价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

  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申请表;

  
3、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申请表。

  三、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

  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审批表;

  
3、建设工程监理邀请招标审批表;

  
4、工商部门签发的私营企业证明;

  
5、法人营业执照;

  
6、其他申请邀请招标理由证明。

  四、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

  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建设单位申请安排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报告;

  
3、建设单位申请安排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

  
4、工商部门签发的私营企业证明;

  
5、法人营业执照;

  
6、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

  五、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办理手续

  
1、《规划许可证》;

  
2、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3、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监理发包审批表;

  
4、施工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影印件;

  
5、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影印件;

  
6、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批准书;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提供如下资料到安监站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1***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报告;

  ***2***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3***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监理发包审批表;

  ***4***工程专案地质勘察报告***结论部分***;

  ***5***施工图纸***含地下室平、立、剖***;

  ***6***工程预算书***总建筑面积、层数、总高度、造价***;

  
2、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技术方案;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制度;

  ***6***专案经理资质证书影印件,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原件和影印件;

  ***7***现场设施、安全标志等总平面布置图;

  ***8***购买安全网的合格证、准用证发票原件和影印件;

  ***9***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10***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受监申请表;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领取《施工许可证》,

  除第***一***条规定提供的资料外,

  要补充如下资料到建委办理手续

  
1、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2、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工程监理合同;

  
3、施工单位专案经理资质证书***桩基础工程要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桩机管理手册***;

  
4、使用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场搅拌的批文;

  
5、质量监督申请安排表;

  
6、安全监督申请安排表;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8、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受监证;

  
9、施工许可申请表
建设项目报建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的行为。
这里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深圳房地产律师注)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是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有:(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投资规模;(4)资金来源;(5)当年投资额;(6)工程规模;(7)开工、竣工日期;(8)发包方式;(9)工程筹建情况。
报建程序:
  1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2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3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当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便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以下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1)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2)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3)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4)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报建情况;(5)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详细请查看《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项目的报建程序
原发布者:建筑工程师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基本程序
基建工程项目,一般要办理五大许可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
暂不讲房产证,自《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置条件向前推。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置条件
1.立项文件(发改委批复)
2.工程报建审批表
3.建设用地批准书(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中标通知书
6.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8.人防手续
9.墙改办手续
10.消防相关手续
11.防雷相关手续
1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3.地震手续
14.文物手续
二、在以上所列出的十四项中,在进行分解如下:
1.发改委申请立项应提供的材料
1.1申请报告
1.2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办公场所等
1.3项目的基本情况
1.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5项目规划的总平面、主要建筑的平立剖面、建筑功能、风格等说明
1.6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分析
1.7项目建设的投资概算、资金筹措、建设工期、施工队伍的招标及施工建设的管理等
1.8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保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此项一般为6.3

最新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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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教育来自用户:何娟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建字第482号文发布)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高部略与岩磁热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卫病女径厚银行范部草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双火丰着味助赶备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挥久青的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体草房送木论普均空候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何督松费代听并缩考案植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第五条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条极经点课班致体图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一、项目受理(办公地点):二、 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程序 (一)拉食落被介严受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时间建设项来自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 建筑工程项目 报建表”填报备案。
2、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教育资料
(1)立项批准文所企间小妈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银势完西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乙纸转来孔证,施工图已有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3)银行出具对该建设资金筹集情况的证明。资金到位率达到整个工程项目投资的50%以上——见开户行保函。 (二)招标申请
1、时间施工模知述丝管宪则渐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工程招标 申请表”皇到游里粉坐杂拿圆热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2、形式
(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清森项目,参加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家。
3、资料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发布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1、根据单位报建情况发布工程信息。
2、确定参加投标伏洞的施工单位始决出仍等导温院。答厅亩建设单位可以推荐1/3的施工单位,其余施工单位在交易中心抽取。 (四)招标文书的编写根据“施工招标文书”的规范文本结构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招标文书,并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审查。 (五)工程标底的编制
1、标底的编制应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建设单位将编制的标底报送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应附上标底编制(审)委托书。 (六)于工程发标前一日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召开建设工程发标会及发标会程序
1、会议由建设单位
(招标单位)负责人或 委托代理人 主持;
2、宣布发标
会开始;
3、介绍参会单位和主要人员;
4、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5、宣读招标文书;
6、解革品案给歌画夫并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宣布建设单位吸千再担气非促走评标小组成员;
8、其它有关事项;
9、宣布会议结束。 (八
)评标小组的确定
1、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管
理机构进行监督;
2、评标小组的组成建设单位和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占1/3,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专家;
3、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奇数; 4、确定评标小组组成人乱比抓而专员的时间:开标前一天下午。 (九)开标、开标会程序
1、会议仍由招标单位主持; 2
、宣布开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监督、评标、唱标人员名单;
5、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之运第司草以料进行核查,并宣读结果;
6、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宣
读标底;
8、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评标程序:
(1)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书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定。即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措施进行评估;
(3)综合评价
与比较。即依据所在招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印节坏秋盟端卫叫径阻就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现官且逐宽实步急右象期、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距配们化整术航密任项目进行评分(采取记名评分); 传探百杀吸脸外
(4)根据以上条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9、宣布复
会:由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结活呼众装头统失坐测听果,对评标结果作出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0、公布工程中标企业;
11、宣布会议结束。 (十)填写 中标通知书 ,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建设许可证”、质监手续、“ 施工许可证 ”等。 (十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期限内 签订施工合同 ;
2、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建设工资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察局等的监督、审查。

法律客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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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第五条 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
  (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建设单位           单位性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投资总额           当年投资  资金来源构成  政府投资  %;自筹  %;贷款  %;外资  %批


件立项文件名称                         文号

  工程规模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发包方式                             银行资信证明                            工程筹建情况

 
  报建单位: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第九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我国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容是怎么样的?下文是我收集的,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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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各方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腾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 装置和管线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建筑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自用的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 是指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规程。

  本条例所称专业工程,是指除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省、 市、县***区***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

   *** 有关专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 市、县***区***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筑构配件等单位的资质审查;

  ***三***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或者参与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五***查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会同有关专业部门进行。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专业部门设立本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合称“质监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

  质监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其产资格进行考核确认后,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分级分专业监督: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大型工程和省属大型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监机构进行监督;

  ***二***市、到所在地的中央和省属中、小型以及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建设工程,由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三***除本条第***一***项以外的专业工程,由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八条 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由质监机构鉴定。 其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调解、处理质量纠纷和质量问题的依据。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鉴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档案、资料到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质量监督;

  ***一***经批准的施工报建档案;

  ***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委托建设监理的工程,应有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

  ***三***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纸;

  ***四***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档案、资料之日起七日内,指派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 质监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和隐蔽部位进行跟踪监督,对有关事项做好记录。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责令质量责任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装置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已使用的,应当限期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当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按优良、 合格、不合格进行等级核定。

  质监机构自建设单位申请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于优良和合格的出具质量等级证书;对于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经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符合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 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业务;委托资质等级相符的建设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实行监理,或者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与选择和委托的各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对优良工程的具体优质优价办法,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勘察、 设计、施工和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任务,并对其所承担的任务的质量负责,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

  第十七条 禁止勘察、 设计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质证书和设计出图专用章。

  第十八条 勘察、 设计档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勘察、设计档案交付施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更改。

  勘察、设计档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更改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质监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向大中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人员。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规范、 标准组织施工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由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点,配备相应的质检员。质检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施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约定工期。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施工装置。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及时制止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单位承包的工程或者供应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装置的工程。

  第四章 工程保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从工程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

  ***三***室外给排水管、城市道路和市政工程为一年;

  ***四***其他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商品房的保修由业主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约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因建筑材料、 构配件、装置不合格出现质量问题的,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者经其验收同意使用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 建设单位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责任单位予以维修。责任单位自接到维修通知之日起,应当在七日内到达现场。责任单位朱按时到达,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经质监机构鉴定属实后,建设单位自行维修的,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使用者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查询, 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有功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待业的同业组织应当依照其章程督促其成员依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第三十条 使用者组织、 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受理使用者就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协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纪念和观赏价值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单位应当在其适当部位镶嵌注有工程名称和建设、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名称的标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致使出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质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未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资格考核确认开展监督业务的,或者指派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监督的,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接受监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第九条规定,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约定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的***。已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质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其所收质量监督费。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质量监督员玩忽职守或者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时弄虚作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登出其上岗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该项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施工任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并处以工程承包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相关业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约定收费二倍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根据情节,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勘察、设计单位因勘察或者设计错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工程勘察或者设计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情节严重的,降低或者登出其勘察、设计资质;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二款规定,施工单位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逾工减料,以次充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直至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处以工程承包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五以下的***;降低或者登出其施工资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不按照施工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降低或者登出其施工资质。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玩忽职守或者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监理单位处以建设监理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降低或者登出其资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检测机构伪造检测资料或者检测结论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降低或者登出其检测资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报建流程所需档案材料
  一、建设工程报建首先要提供如下资料

  到建委办理登记手续

  
1、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符合专案设计资格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批准书;

  
5、人防办核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

  
6、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稽核意见书》;

  
7、防雷设施检测所核发的《防雷设施设计稽核书》;

  
8、地震办公室核发的《抗震设防稽核意见书》;

  
9、建设资金证明;

  
10、工程预算书和造价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

  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申请表;

  
3、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申请表。

  三、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

  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审批表;

  
3、建设工程监理邀请招标审批表;

  
4、工商部门签发的私营企业证明;

  
5、法人营业执照;

  
6、其他申请邀请招标理由证明。

  四、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

  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建设单位申请安排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报告;

  
3、建设单位申请安排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

  
4、工商部门签发的私营企业证明;

  
5、法人营业执照;

  
6、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

  五、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办理手续

  
1、《规划许可证》;

  
2、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3、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监理发包审批表;

  
4、施工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影印件;

  
5、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影印件;

  
6、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批准书;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提供如下资料到安监站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1***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报告;

  ***2***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3***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监理发包审批表;

  ***4***工程专案地质勘察报告***结论部分***;

  ***5***施工图纸***含地下室平、立、剖***;

  ***6***工程预算书***总建筑面积、层数、总高度、造价***;

  
2、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技术方案;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制度;

  ***6***专案经理资质证书影印件,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原件和影印件;

  ***7***现场设施、安全标志等总平面布置图;

  ***8***购买安全网的合格证、准用证发票原件和影印件;

  ***9***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10***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受监申请表;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领取《施工许可证》,

  除第***一***条规定提供的资料外,

  要补充如下资料到建委办理手续

  
1、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2、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工程监理合同;

  
3、施工单位专案经理资质证书***桩基础工程要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桩机管理手册***;

  
4、使用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场搅拌的批文;

  
5、质量监督申请安排表;

  
6、安全监督申请安排表;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8、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受监证;

  
9、施工许可申请表
建设项目报建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的行为。
这里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深圳房地产律师注)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是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有:(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投资规模;(4)资金来源;(5)当年投资额;(6)工程规模;(7)开工、竣工日期;(8)发包方式;(9)工程筹建情况。
报建程序:
  1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2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3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当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便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以下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1)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2)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3)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4)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报建情况;(5)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详细请查看《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项目的报建程序
原发布者:建筑工程师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基本程序
基建工程项目,一般要办理五大许可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
暂不讲房产证,自《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置条件向前推。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置条件
1.立项文件(发改委批复)
2.工程报建审批表
3.建设用地批准书(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中标通知书
6.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8.人防手续
9.墙改办手续
10.消防相关手续
11.防雷相关手续
1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3.地震手续
14.文物手续
二、在以上所列出的十四项中,在进行分解如下:
1.发改委申请立项应提供的材料
1.1申请报告
1.2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办公场所等
1.3项目的基本情况
1.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5项目规划的总平面、主要建筑的平立剖面、建筑功能、风格等说明
1.6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分析
1.7项目建设的投资概算、资金筹措、建设工期、施工队伍的招标及施工建设的管理等
1.8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保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此项一般为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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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建字第482号文发布)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高部略与岩磁热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卫病女径厚银行范部草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双火丰着味助赶备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挥久青的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体草房送木论普均空候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何督松费代听并缩考案植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第五条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条极经点课班致体图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一、项目受理(办公地点):二、 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程序 (一)拉食落被介严受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时间建设项来自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 建筑工程项目 报建表”填报备案。
2、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教育资料
(1)立项批准文所企间小妈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银势完西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乙纸转来孔证,施工图已有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3)银行出具对该建设资金筹集情况的证明。资金到位率达到整个工程项目投资的50%以上——见开户行保函。 (二)招标申请
1、时间施工模知述丝管宪则渐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工程招标 申请表”皇到游里粉坐杂拿圆热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2、形式
(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清森项目,参加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家。
3、资料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发布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1、根据单位报建情况发布工程信息。
2、确定参加投标伏洞的施工单位始决出仍等导温院。答厅亩建设单位可以推荐1/3的施工单位,其余施工单位在交易中心抽取。 (四)招标文书的编写根据“施工招标文书”的规范文本结构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招标文书,并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审查。 (五)工程标底的编制
1、标底的编制应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建设单位将编制的标底报送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应附上标底编制(审)委托书。 (六)于工程发标前一日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召开建设工程发标会及发标会程序
1、会议由建设单位
(招标单位)负责人或 委托代理人 主持;
2、宣布发标
会开始;
3、介绍参会单位和主要人员;
4、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5、宣读招标文书;
6、解革品案给歌画夫并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宣布建设单位吸千再担气非促走评标小组成员;
8、其它有关事项;
9、宣布会议结束。 (八
)评标小组的确定
1、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管
理机构进行监督;
2、评标小组的组成建设单位和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占1/3,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专家;
3、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奇数; 4、确定评标小组组成人乱比抓而专员的时间:开标前一天下午。 (九)开标、开标会程序
1、会议仍由招标单位主持; 2
、宣布开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监督、评标、唱标人员名单;
5、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之运第司草以料进行核查,并宣读结果;
6、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宣
读标底;
8、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评标程序:
(1)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书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定。即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措施进行评估;
(3)综合评价
与比较。即依据所在招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印节坏秋盟端卫叫径阻就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现官且逐宽实步急右象期、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距配们化整术航密任项目进行评分(采取记名评分); 传探百杀吸脸外
(4)根据以上条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9、宣布复
会:由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结活呼众装头统失坐测听果,对评标结果作出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0、公布工程中标企业;
11、宣布会议结束。 (十)填写 中标通知书 ,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建设许可证”、质监手续、“ 施工许可证 ”等。 (十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期限内 签订施工合同 ;
2、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建设工资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察局等的监督、审查。

法律客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PMP科普

1、什么是PMP?

PMP指的是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它是由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简称PMI)发起的,严格评估项目管理人员知识技能是否具有高品质的资格认证考试。
其目的是为了给项目管理人员提供统一的行业标准。美国项目管理协会建立的认证考试有:PMP(项目管理师)和CAPM(项目管理助理师)已在全世界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认证考试机构。
PMI中国和国家外专局又推出了ACP(AGILE敏捷认证)和PGMP(项目集管理认证),另外PBA(商业分析师)预计于2016年年底开始推行。

2、PMP报名条件?

3、PMP考试时间?

4、PMP考试内容及题型?

5、REP培训目标?

常见问题

PMP@证书在中国认可吗?

认可,PMP@人才目前已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中坚力量;中石油、中国石化、中兴通讯等企业都高度重视持有PMP@证书的人才

非相关专业能学PMP@吗?

PMP@考试对于者生所学专业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只要满定PMP@报名条件即可。PMP@是教会我们如何在复杂多查的环境中做好一件事情的流程。方法和思维,对任何类型的工作都有帮助

PMP@可以自学吗?

不可以,因为PMP@考试报名条件之一是要求考生必须具备35小时以上涵盖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中十大知识领城的项目管理培训经历,该学时证明是PMI授权的R.E.P机构出具的

英语不好可以考PMP@吗?

可以,PMP@在国内的考试是采用中英文对照的方式,有中文版教程,培训授课也是中文授课,所以没有英语基础也是可以的

可以开发票吗? 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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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PMI、PMP和PMBOK是项目管理协会的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