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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所属分类:项目管理 发布时间:2023-08-27 发布者:admin 返回列表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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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补助以及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占项目总投资80%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消防、广播电视、民政、社会保障等建设项目;
  (三)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对突发事件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实行代建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分类实施,逐步推广;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专业化、市场化;
  (四)强化投资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建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或者在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批准文件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实行代建制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明确代建组织形式。批准文件应当抄送同级财政、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第七条 代建单位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确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确定代建单位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出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监理、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之一;
  (三)具有与承担代建责任相适应的资金、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的信誉、业绩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取全过程代建的组织形式实施,也可以采取前期工作代理或者建设实施代建的组织形式实施。
  采取全过程代建的,代建责任自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之日开始至项目保修期终结;采取前期工作代理的,代理责任为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采取建设实施代建的,代建责任自初步设计的组织实施开始至项目保修期终结。代建单位在代建责任期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建合同应当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
  (二)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三)负责自筹资金的筹措,并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存入项目专项资金账户;
  (四)代建合同约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会同使用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二)办理项目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三)组织实施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中标合同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建设等主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项目施工、采购等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五)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款;
  (六)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报表、资料;
  (七)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财政主管部门;
  (八)整理、汇编并向使用单位移交工程建设资料、档案;
  (九)代建合同约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为,保障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第四条 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的包括农村公路在内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负总体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状况,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交的公路建设工程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地质复杂或者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公路建设工程,应当明确专项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组织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需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并应当征得设计、施工单位同意。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合同段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试运营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试运营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路网规划等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

  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对地质地理环境、岩土工程条件等进行科学分析、评价;提交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明确保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适用措施,对有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洪水、地质灾害应当提出防治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等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和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公路建设工程进行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措施;在设计成果文件中注明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建筑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性能等,并标明涉及工程建设质量的不良地质、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出保障工程质量的相应措施和建议。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勘察、设计服务:

  (一)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二)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提供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并对涉及勘察、设计的质量事故,提出适用的技术方案和处理措施;

  (四)工程验收时,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五)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估。
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
1、企业施工项目负责人情况栏 ...

必须要5个注册一级建造师证和5个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其中高级工程师证2个、工程师证3个)。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法规信息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市[2004]20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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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补助以及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占项目总投资80%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消防、广播电视、民政、社会保障等建设项目;
  (三)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对突发事件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实行代建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分类实施,逐步推广;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专业化、市场化;
  (四)强化投资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建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或者在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批准文件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实行代建制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明确代建组织形式。批准文件应当抄送同级财政、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第七条 代建单位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确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确定代建单位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出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监理、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之一;
  (三)具有与承担代建责任相适应的资金、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的信誉、业绩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取全过程代建的组织形式实施,也可以采取前期工作代理或者建设实施代建的组织形式实施。
  采取全过程代建的,代建责任自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之日开始至项目保修期终结;采取前期工作代理的,代理责任为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采取建设实施代建的,代建责任自初步设计的组织实施开始至项目保修期终结。代建单位在代建责任期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建合同应当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
  (二)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三)负责自筹资金的筹措,并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存入项目专项资金账户;
  (四)代建合同约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会同使用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二)办理项目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三)组织实施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中标合同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建设等主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项目施工、采购等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五)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款;
  (六)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报表、资料;
  (七)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财政主管部门;
  (八)整理、汇编并向使用单位移交工程建设资料、档案;
  (九)代建合同约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为,保障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第四条 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的包括农村公路在内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负总体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状况,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交的公路建设工程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地质复杂或者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公路建设工程,应当明确专项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组织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需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并应当征得设计、施工单位同意。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合同段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试运营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试运营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路网规划等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

  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对地质地理环境、岩土工程条件等进行科学分析、评价;提交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明确保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适用措施,对有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洪水、地质灾害应当提出防治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等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和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公路建设工程进行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措施;在设计成果文件中注明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建筑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性能等,并标明涉及工程建设质量的不良地质、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出保障工程质量的相应措施和建议。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勘察、设计服务:

  (一)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二)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提供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并对涉及勘察、设计的质量事故,提出适用的技术方案和处理措施;

  (四)工程验收时,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五)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估。
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
1、企业施工项目负责人情况栏 ...

必须要5个注册一级建造师证和5个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其中高级工程师证2个、工程师证3个)。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法规信息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市[2004]20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PMP科普

1、什么是PMP?

PMP指的是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它是由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简称PMI)发起的,严格评估项目管理人员知识技能是否具有高品质的资格认证考试。
其目的是为了给项目管理人员提供统一的行业标准。美国项目管理协会建立的认证考试有:PMP(项目管理师)和CAPM(项目管理助理师)已在全世界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认证考试机构。
PMI中国和国家外专局又推出了ACP(AGILE敏捷认证)和PGMP(项目集管理认证),另外PBA(商业分析师)预计于2016年年底开始推行。

2、PMP报名条件?

3、PMP考试时间?

4、PMP考试内容及题型?

5、REP培训目标?

常见问题

PMP@证书在中国认可吗?

认可,PMP@人才目前已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中坚力量;中石油、中国石化、中兴通讯等企业都高度重视持有PMP@证书的人才

非相关专业能学PMP@吗?

PMP@考试对于者生所学专业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只要满定PMP@报名条件即可。PMP@是教会我们如何在复杂多查的环境中做好一件事情的流程。方法和思维,对任何类型的工作都有帮助

PMP@可以自学吗?

不可以,因为PMP@考试报名条件之一是要求考生必须具备35小时以上涵盖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中十大知识领城的项目管理培训经历,该学时证明是PMI授权的R.E.P机构出具的

英语不好可以考PMP@吗?

可以,PMP@在国内的考试是采用中英文对照的方式,有中文版教程,培训授课也是中文授课,所以没有英语基础也是可以的

可以开发票吗? 如何申请?

普票和专票都可以开,联系在线客服申请即可
注意,PMI、PMP和PMBOK是项目管理协会的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