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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项目管理 发布时间:2023-08-26 发布者:admin 返回列表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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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姜伟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第八条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审查机构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4年8月23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开展业务指导。各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水务、园林和林业、交通、民防、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图审查的相关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
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所委托的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所委托的审查机构不得与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提交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施工图审查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录入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摇号、抽签、轮换等方式确定承接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技术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土地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政府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
(二)勘察、设计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执业;
(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的标准和相关规定;
(七)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施工图审查时限自审查机构收到完整的施工图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时限:
(一)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二)基坑施工图,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重要性等级为二级的项目为7个工作日;重要性等级为三级的项目为5个工作日;
(三)主体工程施工图,大型建设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建设工程为10个工作日;
(四)人防工程施工图为5个工作日,幕墙、轻钢网架等施工图为10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的时间和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复审的时间。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技术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后退还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合格书的标准文本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告知书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后送原审查机构复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使用。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告知书,并将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归档的文件资料以外的其他文件资料返还建设单位。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一)土地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四)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可以不再重复提供上述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组织建设,凡涉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提交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审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的质量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对其审查结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施工图审查责任不替代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建立健全审查机构综合考评机制,定期对购买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建立和完善信用奖惩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和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依法进行查处。
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与本办法同步施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印发之前已委托开展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按照原有的审查方式和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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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纸该如何管理摆放
管理内容及方法 1. 图纸的接收 1.1. 任何部门或人员接收到任何外来的图纸必须移交给工程文件中心处理。 1.2. 工程文件中心负责对图纸的接收工作,对照到图通知单进行清点,并做好记录,若发现有错、漏,工程文件中心人员必须向发送方报 告,并向发送方索取正确的或漏发的图纸。 1.3. 工程文件中心应根据传送单进行输机,将文件传送单归档。 1.4. 工程文件中心按照图纸的系统号及专业类别对接收到图纸分类、分发及归档存放。 1.5. 接收到的图纸如作为借阅本应加盖“借阅本”章并与作为“母本”的图纸分开归档存放。 2. 图纸的分发 2.1. 工程文件中心负责将需要分发的图纸按图纸发放单分发给各专业专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2.2. 工程部负责人确定图纸的分发范围,工程文件中心负责图纸的分发工作。 2.3. 工程文件中心人员填写图纸发放单,并由工程部负责人审核后按发放范围分发。 2.4. 工程文件中心必须做好图纸的发放记录,收文人必须在图纸发放单上签名确认收到相关的图纸。 2.5. 工程文件中心分发新版图纸时必须将作废图纸回收,并做好记录以防误用,任何不能按要求把旧版图纸退还工程文件中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工程文件中心提交“图纸丢失报告单”,并报工程部负责人。否则,由于错用版本图纸而造成的责任后果由该施工单位或部门 承担。 3. 需业主审核、批准的图纸(指初步设计) 3.1. 需业主审核、批准的图纸必须提交电子版给业主。 3.2. 工程文件中心接收到需审核、批准的图纸应做好记录。 3.3. 各专业专工可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咨询专家、设计代表、监理提出修改意见,经工程部负责人同意或经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经分管C 厂的厂领导批准,将修改意见反馈回综合专责。 3.4. 由工程文件中心人员将修改意见反馈回设计院或厂家,设计院或厂家根据修改意见修改后再提交正式版给业主,工程文件中心人员根 据有关规定发放。 4. 图纸贮存和保管 4.1. 所有图纸的底图和原件均由工程文件中心保存。 4.2. 图纸必须存放在整洁、干燥的环境下,并做好防潮、防火等工作。 4.3. 工程文件中心负责图纸的借阅工作,任何人或单位从工程文件中心借出任何图纸资料都必须在“图纸借阅登记表”登记,字体必须清 晰、正确并注明所属单位及部门和归还日期。 4.4. 所借阅的文件资料必须在三周内归还文件中心,若需要可重新办理续借手续。
图纸管理制度
公司图纸管理规定
司图纸管理规定3页资料简介开始

为妥善保存技术图纸,方便相关人员的使用,并确保公司对技术图纸的所有权,使技术图纸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目的
为妥善保存技术图纸,方便相关人员的使用,并确保公司对技术图纸的所有权,使技术图纸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技术图纸分类
1.客户图纸,含通过传真、业务员携带、电子版传送过来的图纸。
2.由公司技术部转化过来的用于生产的图纸。
二.技术图纸的保存
1.纸质客户图纸由销售部收集,并加盖“顾客财产图纸”红色章,按单位名称存档,并设有检索目录;没必要打印出来的电子版客户图纸由销售部
按单位名称集中存盘,并定期刻盘保存。
2.公司自行转化的图纸,由技术部整理,并加盖“受控图纸”红色章,按单位存档,并设有检索目录。
三.技术图纸的复印、发放
1.顾客图纸可发放给技术部及公司总经理,由销售部负责复印,发放,并由接
收人签字。只有销售部保存的是红色章图纸,其余均为复印后的蓝色章图纸。
2.公司受控图纸由技术部复印、发放给生产部,质检部,由接收人签字。只有
技术部保存的是红色章图纸,其余均为复印后的蓝色章图纸

桥梁工程质量管理细则的火线极歌啊越宣主要内容是什么?
桥梁工程质量管理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
1、桥梁工程管理的特点 我国桥梁工程管理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来自,但总的管理水平不高。桥梁质量事故还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还给人民和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些事故的发生都与施工管理有关。桥梁施工由于其在生产、管理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施工管理特点如下: 1)桥梁建设的多样性决定其管理的多样性和教育复杂性。由于桥梁功能的多样性也就造成工程产品类的不同。桥梁功能相同、工程类也相同,但质商担称读是桥梁建设的地理条件不同也会出现一定的差异。 2) 桥梁建设和一般的企业不同,它不可能在一个固定的地方生产或生活,施工人员在一年内或几年内就需要跨地区或跨省作业,流动性较大给施工人员带来极大的不便。桥梁项目一般地处偏僻,施工人员的生活比较单调,工作热情很难调动。 3)桥梁项目产品体积庞大,露天作业,一般受制于自然气候的影响,环境恶劣,如洪水、雪、雨,施工容易被中断。 4)桥梁建设生产周期一般较长。桥梁建设项目少则一年,多则数年。
2、桥梁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从总体上来看,桥梁工程质量控制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几何控制。不论采用什么施工方法,桥梁结构在施工过程中总要产生变形(挠曲),并且结构的变这础得婷协搞校留才形将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极女史校行村者传易使桥梁结构在施工过程中的实际位置(立面标高,平面位置)状态偏离预准丰盟角铁号期状态,使桥梁难以顺利合拢,或成桥线形形状与设计要求不符,所以必须对桥梁实施控制。 2) 应这青声初利军组个力控制。桥梁结构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在成桥状态的受力情况是否算扬激者包类轻威局困与设计相符合是施工控制要明确的重要问题。 3)稳定控制。桥梁结构的冷美演歌选剧按稳定性关系到桥梁结构的安全,它与桥梁的强度有着同等的甚至更重要的意义。 4)安全控制。只有保证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才谈得上其他控制与桥必是梁的建成。 二、桥梁施工质量管理影触扬急的措施
1、加强人员质量安全意识的培养 想要最终保证桥梁建设的质量,不仅要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更要加强施工人员的阶亲质量安全意识。只有让施工人员真正认识到不正确的操作方法最终会引起什么样的质量危害,才能从根本消除上人为的质量影响。人是工程施工中的执行因素,只有明确了工程质量的首要地位,才能坚定的树立起施工工程安全的观念。此外,保障桥梁的施工质量是一个需要长远贯彻问题,科学的规范,还需要有强效的约束机制来保障贯彻实施,才能对有关的部门和人员的具体行为起到高效的规范效果。只有工程人员的质乐发许天严量安全意识提高了才能有高质量的工程出品,社会群体的出行安全也就有了可靠保障。
2、原材料质量的控制 混凝土越来越多的应用于各大型建筑工程中,它的质量好坏是由原材料的质量来决定的。首先要严把查验关保证进场原材料的质量,特别是砂、石材料变异性较大,所以要求更高德蒸。如各级碎石超粒径颗粒款证白列选吧乐能片某含量的变化导致混较收满供思顺突含车凝土级配的改变,将影响新拌混凝土的和易性:再如混凝土在浇注完成后,因为其水化作用产生大量热量,导致温度梯度的局线氢动矿基群只产生,如果不严格按照水泥标号进料,就会因温度梯度影响混凝土的内部稳定性,变形开裂,这是施工质量中一个很大的危险因素。一定要严格对混凝土原料进行检验,技术性能指标全部符合要求才能投入工程使用。质量控制人员要经常性检测,济思流客随时掌握其含水量的变化规律,对不稳定因素要拟定相应的对应措施,这样才质量控制人员才能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掌控。
3、施工之前,制定科学的施工方案和质量计划 建筑施工面广而繁杂,所以施工之前要对每道工序做细节性考虑,制度科学的施工方案和质量计划是施工质量的必要保障。实践证明,如果没有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可行的质量计划,施工质量将难以得到保证。制定施工方案与质量计划可以将施工中质量控制的难点找出,采取相应措施。这是进行质量预控非常重要的一环。只有制定了科学的施工方案与质量计划,才能为施工质量控制提供了必备的基础。
4、施工中建立质量保证措施 施工中严格执行“三按”规定,即按设计图纸施工,按操作规范操作,按质量标准检查验收:认真做好工程技术质量交底工作,即对施工方法、质量要求、施工注意事项及质量保证措施的相关要求下达各施工班组:加强自检和复检工作,每道工序进行完后首先进行自检,然后监理进行复检,同时质量监督部门还要进行抽检:认真做好工序的交接工作,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并做好交接记录,施工者和检查者都要签字:出现质量事故要坚持“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进场原材料必须有出厂证明和合格证,不合格的材料决不得使用:施工原始资料要做到齐全、完整、准确,达到资料汇编与工程完工同步完成:配备一个能对工程材料进行分析的实验室。试验检测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科学实施方案的鉴定、提高工艺技能的监护、确保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诊断证明书,便于对整个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实验室人员由具有多年施工经验和具有试验资质的工程师组成,在施工中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试验。
5、利用现代化技术进行质量管理 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也应运用信息技术,将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现代通信技术与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共享的信息资源可以为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决策提供准确充分的资料。要大力推进施工管理质量相关软件的应用,工程质量管理是施工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具有信息量大、综合性强、技术难度高的特点,质量管理软件的其优越性非常突出:处理时间短,结果的可靠性高。质量管理软件系统可用于施工过程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和评定,包括各种质量评定报表的生成,各种质量评定曲线的绘制以及根据各种实测数据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从而为质量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实施动态控制提供可靠的物质保证,最终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6、完善桥梁质量综合监测系统 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荷载等级交通流量、行车速度等必然提高,还有一些不可预测的自然破坏力也将会危及桥梁的使用质量。因此,要在建设桥梁时预留长期观测点,从而给桥梁营运阶段的养护工作提供科学的、可靠的数据,给桥梁安全使用提供可靠保证。对于桥梁的营运阶段仍然急需要一套长期有效的监测系统,使桥梁养护部门能根据该桥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更换和维护,而不是目前只靠外观检查等简单手段,得到粗略的依据进行不切要害的养护。 我国有部分的桥梁工程在国际上也是举世闻名的,这些桥梁工程可以说也是攻克了很多建筑工程领域内的难关,比如大家熟知的珠江港澳大桥,但是,就算是一般的桥梁工程,桥梁工程当中的混凝土工程,地下工程等这些,工程的不同阶段在进行质量管理的时候的要求都是不一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细则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掌实济菜条例。下面是我为大家提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研深接职水读细则,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事回条条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局雀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教育工程监理单衡衡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就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候扩弦差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获非始裂则督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春劳项圆例括城架孩茶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轴文念以及与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约呢灯讲思程质量。

  第十击利干异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桐拦早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握者天纸派苏穿困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料错田互单图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减望胞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它执粉语能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援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口笑散农发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双席地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暑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缆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不拔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报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经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拔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知道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中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徇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程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其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底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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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图纸管理细则最新

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姜伟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第八条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审查机构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4年8月23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开展业务指导。各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水务、园林和林业、交通、民防、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图审查的相关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
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所委托的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所委托的审查机构不得与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提交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施工图审查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录入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摇号、抽签、轮换等方式确定承接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技术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土地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政府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
(二)勘察、设计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执业;
(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的标准和相关规定;
(七)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施工图审查时限自审查机构收到完整的施工图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时限:
(一)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二)基坑施工图,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重要性等级为二级的项目为7个工作日;重要性等级为三级的项目为5个工作日;
(三)主体工程施工图,大型建设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建设工程为10个工作日;
(四)人防工程施工图为5个工作日,幕墙、轻钢网架等施工图为10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的时间和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复审的时间。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技术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后退还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合格书的标准文本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告知书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后送原审查机构复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使用。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告知书,并将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归档的文件资料以外的其他文件资料返还建设单位。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一)土地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四)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可以不再重复提供上述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组织建设,凡涉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提交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审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的质量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对其审查结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施工图审查责任不替代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建立健全审查机构综合考评机制,定期对购买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建立和完善信用奖惩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和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依法进行查处。
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与本办法同步施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印发之前已委托开展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按照原有的审查方式和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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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纸该如何管理摆放
管理内容及方法 1. 图纸的接收 1.1. 任何部门或人员接收到任何外来的图纸必须移交给工程文件中心处理。 1.2. 工程文件中心负责对图纸的接收工作,对照到图通知单进行清点,并做好记录,若发现有错、漏,工程文件中心人员必须向发送方报 告,并向发送方索取正确的或漏发的图纸。 1.3. 工程文件中心应根据传送单进行输机,将文件传送单归档。 1.4. 工程文件中心按照图纸的系统号及专业类别对接收到图纸分类、分发及归档存放。 1.5. 接收到的图纸如作为借阅本应加盖“借阅本”章并与作为“母本”的图纸分开归档存放。 2. 图纸的分发 2.1. 工程文件中心负责将需要分发的图纸按图纸发放单分发给各专业专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2.2. 工程部负责人确定图纸的分发范围,工程文件中心负责图纸的分发工作。 2.3. 工程文件中心人员填写图纸发放单,并由工程部负责人审核后按发放范围分发。 2.4. 工程文件中心必须做好图纸的发放记录,收文人必须在图纸发放单上签名确认收到相关的图纸。 2.5. 工程文件中心分发新版图纸时必须将作废图纸回收,并做好记录以防误用,任何不能按要求把旧版图纸退还工程文件中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工程文件中心提交“图纸丢失报告单”,并报工程部负责人。否则,由于错用版本图纸而造成的责任后果由该施工单位或部门 承担。 3. 需业主审核、批准的图纸(指初步设计) 3.1. 需业主审核、批准的图纸必须提交电子版给业主。 3.2. 工程文件中心接收到需审核、批准的图纸应做好记录。 3.3. 各专业专工可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咨询专家、设计代表、监理提出修改意见,经工程部负责人同意或经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经分管C 厂的厂领导批准,将修改意见反馈回综合专责。 3.4. 由工程文件中心人员将修改意见反馈回设计院或厂家,设计院或厂家根据修改意见修改后再提交正式版给业主,工程文件中心人员根 据有关规定发放。 4. 图纸贮存和保管 4.1. 所有图纸的底图和原件均由工程文件中心保存。 4.2. 图纸必须存放在整洁、干燥的环境下,并做好防潮、防火等工作。 4.3. 工程文件中心负责图纸的借阅工作,任何人或单位从工程文件中心借出任何图纸资料都必须在“图纸借阅登记表”登记,字体必须清 晰、正确并注明所属单位及部门和归还日期。 4.4. 所借阅的文件资料必须在三周内归还文件中心,若需要可重新办理续借手续。
图纸管理制度
公司图纸管理规定
司图纸管理规定3页资料简介开始

为妥善保存技术图纸,方便相关人员的使用,并确保公司对技术图纸的所有权,使技术图纸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目的
为妥善保存技术图纸,方便相关人员的使用,并确保公司对技术图纸的所有权,使技术图纸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技术图纸分类
1.客户图纸,含通过传真、业务员携带、电子版传送过来的图纸。
2.由公司技术部转化过来的用于生产的图纸。
二.技术图纸的保存
1.纸质客户图纸由销售部收集,并加盖“顾客财产图纸”红色章,按单位名称存档,并设有检索目录;没必要打印出来的电子版客户图纸由销售部
按单位名称集中存盘,并定期刻盘保存。
2.公司自行转化的图纸,由技术部整理,并加盖“受控图纸”红色章,按单位存档,并设有检索目录。
三.技术图纸的复印、发放
1.顾客图纸可发放给技术部及公司总经理,由销售部负责复印,发放,并由接
收人签字。只有销售部保存的是红色章图纸,其余均为复印后的蓝色章图纸。
2.公司受控图纸由技术部复印、发放给生产部,质检部,由接收人签字。只有
技术部保存的是红色章图纸,其余均为复印后的蓝色章图纸

桥梁工程质量管理细则的火线极歌啊越宣主要内容是什么?
桥梁工程质量管理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
1、桥梁工程管理的特点 我国桥梁工程管理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来自,但总的管理水平不高。桥梁质量事故还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还给人民和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些事故的发生都与施工管理有关。桥梁施工由于其在生产、管理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施工管理特点如下: 1)桥梁建设的多样性决定其管理的多样性和教育复杂性。由于桥梁功能的多样性也就造成工程产品类的不同。桥梁功能相同、工程类也相同,但质商担称读是桥梁建设的地理条件不同也会出现一定的差异。 2) 桥梁建设和一般的企业不同,它不可能在一个固定的地方生产或生活,施工人员在一年内或几年内就需要跨地区或跨省作业,流动性较大给施工人员带来极大的不便。桥梁项目一般地处偏僻,施工人员的生活比较单调,工作热情很难调动。 3)桥梁项目产品体积庞大,露天作业,一般受制于自然气候的影响,环境恶劣,如洪水、雪、雨,施工容易被中断。 4)桥梁建设生产周期一般较长。桥梁建设项目少则一年,多则数年。
2、桥梁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从总体上来看,桥梁工程质量控制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几何控制。不论采用什么施工方法,桥梁结构在施工过程中总要产生变形(挠曲),并且结构的变这础得婷协搞校留才形将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极女史校行村者传易使桥梁结构在施工过程中的实际位置(立面标高,平面位置)状态偏离预准丰盟角铁号期状态,使桥梁难以顺利合拢,或成桥线形形状与设计要求不符,所以必须对桥梁实施控制。 2) 应这青声初利军组个力控制。桥梁结构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在成桥状态的受力情况是否算扬激者包类轻威局困与设计相符合是施工控制要明确的重要问题。 3)稳定控制。桥梁结构的冷美演歌选剧按稳定性关系到桥梁结构的安全,它与桥梁的强度有着同等的甚至更重要的意义。 4)安全控制。只有保证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才谈得上其他控制与桥必是梁的建成。 二、桥梁施工质量管理影触扬急的措施
1、加强人员质量安全意识的培养 想要最终保证桥梁建设的质量,不仅要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更要加强施工人员的阶亲质量安全意识。只有让施工人员真正认识到不正确的操作方法最终会引起什么样的质量危害,才能从根本消除上人为的质量影响。人是工程施工中的执行因素,只有明确了工程质量的首要地位,才能坚定的树立起施工工程安全的观念。此外,保障桥梁的施工质量是一个需要长远贯彻问题,科学的规范,还需要有强效的约束机制来保障贯彻实施,才能对有关的部门和人员的具体行为起到高效的规范效果。只有工程人员的质乐发许天严量安全意识提高了才能有高质量的工程出品,社会群体的出行安全也就有了可靠保障。
2、原材料质量的控制 混凝土越来越多的应用于各大型建筑工程中,它的质量好坏是由原材料的质量来决定的。首先要严把查验关保证进场原材料的质量,特别是砂、石材料变异性较大,所以要求更高德蒸。如各级碎石超粒径颗粒款证白列选吧乐能片某含量的变化导致混较收满供思顺突含车凝土级配的改变,将影响新拌混凝土的和易性:再如混凝土在浇注完成后,因为其水化作用产生大量热量,导致温度梯度的局线氢动矿基群只产生,如果不严格按照水泥标号进料,就会因温度梯度影响混凝土的内部稳定性,变形开裂,这是施工质量中一个很大的危险因素。一定要严格对混凝土原料进行检验,技术性能指标全部符合要求才能投入工程使用。质量控制人员要经常性检测,济思流客随时掌握其含水量的变化规律,对不稳定因素要拟定相应的对应措施,这样才质量控制人员才能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掌控。
3、施工之前,制定科学的施工方案和质量计划 建筑施工面广而繁杂,所以施工之前要对每道工序做细节性考虑,制度科学的施工方案和质量计划是施工质量的必要保障。实践证明,如果没有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可行的质量计划,施工质量将难以得到保证。制定施工方案与质量计划可以将施工中质量控制的难点找出,采取相应措施。这是进行质量预控非常重要的一环。只有制定了科学的施工方案与质量计划,才能为施工质量控制提供了必备的基础。
4、施工中建立质量保证措施 施工中严格执行“三按”规定,即按设计图纸施工,按操作规范操作,按质量标准检查验收:认真做好工程技术质量交底工作,即对施工方法、质量要求、施工注意事项及质量保证措施的相关要求下达各施工班组:加强自检和复检工作,每道工序进行完后首先进行自检,然后监理进行复检,同时质量监督部门还要进行抽检:认真做好工序的交接工作,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并做好交接记录,施工者和检查者都要签字:出现质量事故要坚持“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进场原材料必须有出厂证明和合格证,不合格的材料决不得使用:施工原始资料要做到齐全、完整、准确,达到资料汇编与工程完工同步完成:配备一个能对工程材料进行分析的实验室。试验检测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科学实施方案的鉴定、提高工艺技能的监护、确保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诊断证明书,便于对整个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实验室人员由具有多年施工经验和具有试验资质的工程师组成,在施工中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试验。
5、利用现代化技术进行质量管理 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也应运用信息技术,将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现代通信技术与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共享的信息资源可以为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决策提供准确充分的资料。要大力推进施工管理质量相关软件的应用,工程质量管理是施工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具有信息量大、综合性强、技术难度高的特点,质量管理软件的其优越性非常突出:处理时间短,结果的可靠性高。质量管理软件系统可用于施工过程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和评定,包括各种质量评定报表的生成,各种质量评定曲线的绘制以及根据各种实测数据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从而为质量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实施动态控制提供可靠的物质保证,最终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6、完善桥梁质量综合监测系统 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荷载等级交通流量、行车速度等必然提高,还有一些不可预测的自然破坏力也将会危及桥梁的使用质量。因此,要在建设桥梁时预留长期观测点,从而给桥梁营运阶段的养护工作提供科学的、可靠的数据,给桥梁安全使用提供可靠保证。对于桥梁的营运阶段仍然急需要一套长期有效的监测系统,使桥梁养护部门能根据该桥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更换和维护,而不是目前只靠外观检查等简单手段,得到粗略的依据进行不切要害的养护。 我国有部分的桥梁工程在国际上也是举世闻名的,这些桥梁工程可以说也是攻克了很多建筑工程领域内的难关,比如大家熟知的珠江港澳大桥,但是,就算是一般的桥梁工程,桥梁工程当中的混凝土工程,地下工程等这些,工程的不同阶段在进行质量管理的时候的要求都是不一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细则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掌实济菜条例。下面是我为大家提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研深接职水读细则,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事回条条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局雀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教育工程监理单衡衡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就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候扩弦差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获非始裂则督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春劳项圆例括城架孩茶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轴文念以及与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约呢灯讲思程质量。

  第十击利干异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桐拦早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握者天纸派苏穿困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料错田互单图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减望胞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它执粉语能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援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口笑散农发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双席地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暑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缆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不拔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报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经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拔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知道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中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徇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程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其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底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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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P科普

1、什么是PMP?

PMP指的是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它是由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简称PMI)发起的,严格评估项目管理人员知识技能是否具有高品质的资格认证考试。
其目的是为了给项目管理人员提供统一的行业标准。美国项目管理协会建立的认证考试有:PMP(项目管理师)和CAPM(项目管理助理师)已在全世界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认证考试机构。
PMI中国和国家外专局又推出了ACP(AGILE敏捷认证)和PGMP(项目集管理认证),另外PBA(商业分析师)预计于2016年年底开始推行。

2、PMP报名条件?

3、PMP考试时间?

4、PMP考试内容及题型?

5、REP培训目标?

常见问题

PMP@证书在中国认可吗?

认可,PMP@人才目前已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中坚力量;中石油、中国石化、中兴通讯等企业都高度重视持有PMP@证书的人才

非相关专业能学PMP@吗?

PMP@考试对于者生所学专业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只要满定PMP@报名条件即可。PMP@是教会我们如何在复杂多查的环境中做好一件事情的流程。方法和思维,对任何类型的工作都有帮助

PMP@可以自学吗?

不可以,因为PMP@考试报名条件之一是要求考生必须具备35小时以上涵盖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中十大知识领城的项目管理培训经历,该学时证明是PMI授权的R.E.P机构出具的

英语不好可以考PMP@吗?

可以,PMP@在国内的考试是采用中英文对照的方式,有中文版教程,培训授课也是中文授课,所以没有英语基础也是可以的

可以开发票吗? 如何申请?

普票和专票都可以开,联系在线客服申请即可
注意,PMI、PMP和PMBOK是项目管理协会的注册商标